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题:甲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甲公司将面值100元的股票,以95元每股的价格折价发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的规定。甲公司决定公开发行新股,未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且甲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销售股票,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