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华源房地产公司2012年3月3日签下合同,约定购买华源房地产公司住宅一套,价值1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某甲于签订合同当天给付定金30万元,2012年10月3日交付预付款100万元,剩余50万元2012年11月3日华源公司交房时给付。双方签约后,某甲按照协议给付了定金,但是2012年10月1日,某甲无意中来到该建筑工地,发现自己所购买的D栋一共36层根本还没开始建,按照正常进度11月3日自己的第36层豪华户型房肯定无法交楼,某甲很担心自己的相关权利。问:甲该如何维权?
某甲与华源房地产公司2012年3月3日签下合同,约定购买华源房地产公司住宅一套,价值1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某甲于签订合同当天给付定金30万元,2012年10月3日交付预付款100万元,剩余50万元2012年11月3日华源公司交房时给付。双方签约后,某甲按照协议给付了定金,但是2012年10月1日,某甲无意中来到该建筑工地,发现自己所购买的D栋一共36层根本还没开始建,按照正常进度11月3日自己的第36层豪华户型房肯定无法交楼,某甲很担心自己的相关权利。问:甲该如何维权?
正确答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不安抗辩权理论,我国《合同法》69条规定,当先履行方有证据表明后履行方出现68条所规定的丧失履行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先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某甲发现华源房地产公司有无法履行义务的确切证据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具体如下: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先拍照固定相关证据,10月3日前先中止自己的给付,并告知华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华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则恢复自己的履行,如果华源公司未提供履约担保又未在某甲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某甲可以直接解除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