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一个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典型性案例,分析其成功或失败的开发经验。
寻找一个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典型性案例,分析其成功或失败的开发经验。
正确答案:一、文化产业概念区分
目前给“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界定一个准确的定义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从最为广泛的人类学意义上来说,“文化”是一个“独特人群或社会团体的‘生活全貌’”,由此可以引申出所有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因为所有的产业都与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有关。然而事实上,倘若我们将文化定义为“社会秩序得以传播、再造、体验及探索的一个必要(虽然并非唯一)的表意系统(signifingsystem)”的话,“文化产业”这一术语的表述和使用就会更加精准和严谨。简言之,文化产业通常指的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productionofsocialmeaning)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指营利性的文化企业机构,但有时也包含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和国家组织及非营利组织)[1]。因此,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大都应该包括广播电视、书报刊出版、广告以及表演艺术等。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的首要目标都是与受众沟通并创作文本,最终多以文化产品的实体形式呈现在受众面前。从广义上讲,所有的文化制品都是文本,但由于它们可以任人解读,必然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有些概念甚至还时常混杂在一起。
(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相对应的概念,长期以来,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在很多场合和领域混合使用,人们没能准确认识到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伴随着快速发展的高新科技和不断进步的现代生产方式,文化产业日益融入大众日常生活视野并风生水起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体两翼。
一般来说,文化事业是由政府主导,具有公益性质,通过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而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则由市场主导,是经营性的,主要利用市场来配置资源,推动文化企业发展壮大,调动更多非公益性资源和民营资本激活文化市场,以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多元化的精神需求。[2]从资本来源上看,文化事业的生产资本由国家或社会统一集中提供;而企业商品生产的资本来源则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多元化,广泛吸收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经营领域。从管理体制看,文化事业通常实行公益性管理体制,文化产业实行经营性企业管理体制。从调控方式上看,对企业单位,国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和价格杠杆进行间接调控并进行合理引导;而对文化事业,则偏重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
文化事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公益性。绝大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美术馆等都是国家投资兴建和拨付日常经费进行管理的,理所应当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二是社会共享性。公益性文化事业为社会公有并且共享。三是社会公用性。主要是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方面的多方面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群众文化事业。
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文化事业起着重要的文化服务引导作用,文化事业导向和滋养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市场化,可以增强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激发社会开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加快文化消费步伐,满足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事业的建设具有基础性的补充作用,两者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都是社会主义特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行十多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明确了新的文化建设理念,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文化产业由市场主导。文化产业既有商品消费的经济属性,又有精神享受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业既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实实在在的强大经济实体,又能体现国家软实力,是一个具有无限生机的经济增长点,能够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4]在全面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要“两手抓、两加强”,要尊重两大规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两对关系——文化发展之“魂”与文化传播之“体”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并不意味着只注重市场规律而不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不能随意夸大或简单理解发展文化产业就是文化产业化或文化市场化。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始终要引导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担当社会责任,绝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益、影响和谐稳定及国家安全来获取经济效益。
国内对于文化资源开发的研究始于1990年左右。其研究状况,从研究对象看,有的侧重于探讨对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有的侧重于探讨开发区域文化资源,有的侧重于探讨对民俗文化资源的开发。从开发方式看,有的侧重于与旅游相结合,有的侧重于进行统筹规划,有的提出要进行文化产业生态创新,有的提出要通过文化行动实现对文化资源的开发,有的提出要注意打造品牌,有的则提出要进行“认识整合”、“机制整合”、“法规整合”和“目标整合”等。无可否认,这些研究都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人们对于传统文化资源开发的思路。但由于研究视角、研究范围和学科知识的局限性,这些研究都无法从整体上系统地回答如何开发文化资源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对于文化资源的认识,还涉及企业理论、制度变革理论、文化经济学理论等在资源开发中的应用,属于一个跨学科问题,所以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以更宽广的视野来看待文化资源,并通过参与地方的文化产业实践来增加对资源转化问题的现实性把握,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和各地文化产业实践的发展,研究者开始注重本地文化资源开发与转化问题。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有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如何进行产业化是地方政府和从事区域文化产业研究的学者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拟立足于传统文化资源,从产业化路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传统文化资源的内涵
在进行正式讨论之前,需要说明什么是传统文化资源。在现有文献中,少有人直接探讨这个问题。有几位学者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文化资源的含义。宣莹、郑晓华、刘正平梳理了南京市的点状历史文化资源,但从其研究内容来看,他们所称的文化资源实为物质文化遗产;王东林提出,文化资源指物态化的文化遗产(含人化的自然景观)、文化设施及智能化的人力资源;陈创生提出,文化资源包括货币资源、技术资源、专利资源和智能资源四类,分为符号化的文化知识、经验性的文化技能和创新型的文化能力三种形态;汤晖、黎永泰认为,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人类活动及其产生的一切结果都可视为文化资源;刘婷提出,文化资源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属性,是指凝聚了人类无差别劳动成果的精华和丰富思维活动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或者活动。
这些定义从不同角度描述了文化资源的一些特征,或广义或狭义,或基于共性或基于个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这里我们需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文化资源有无边界?文化资源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如何将文化资源与其他资源相区分?传统文化资源又是从何处出发延伸出来的类型?如果搞不清这样几个问题,也就无法阐释清楚传统文化资源的内涵。由于缺乏公认的概念体系,在以往的研究中,不同学者往往从自身研究内容出发来解读文化资源,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得原本清晰的文化资源模糊化,最终与其他资源类型混为一谈,因为适用于文化资源的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其他资源类型。界限的模糊性就影响了研究的信度,论证中难免存在着诸多模棱两可的说法。
我们将依次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关于文化资源界限的认识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夸大其界限而非缩小其界限。这种认识实则衍生于人们对文化的肆意解读。尽管我们可以承认,文化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但我们不可就此推论,在经济学语境里,文化资源的界限也可做类似的解读,以至于我们可以将世间的资源都视为文化资源。这样的高度抽象就会将文化资源的个性抹杀,使其与其他资源没有差别。偶尔,有学者会从偏狭义的角度理解文化资源,从而将其视为物质文化遗产,这种认识忽视了很多对人类生活产生连续影响的无形文化资源。也许,对于文化资源,更为准确的认识是:它既非包罗万象,也非局限于物质方面,而是包含了由人类在过去和现在所创造或继承的,反映了某一群体价值观、信仰、态度、习俗、惯例和行为方式的,有形与无形的,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以转化为某一产业或影响其他产业效率与效益的资源。
文化资源本身具有许多特征,如传播性、传递性等,在这些特征中最本质的是创意性。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当代的,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文化资源,它就包含了某种创意内容,是人类创意劳动的凝结,反映了人们的经验、认识、智慧、情感与操守。只有这个特征可以将文化资源与其他资源区分开来。有人会表示质疑,类似于高速列车、载人飞船、细胞移植等先进技术就不包含创意内容吗?这正是需要我们去辨别和讨论的内容。这些当今世界的领先科技显然包含了创造性,这种创造性远非一般人所能胜任,也非某一个个体的独立发现,而是科学家群体的共同创造,是对人类智慧的极大运用。而创意的构成则低于这类技术创新。根据霍金斯的观点,创意就是催生某种新事物的能力,它表示一人或多人创意和发明的产生,这种创意和发明必须是个人的、原创性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而罗伯特·弗兰兹认为,创造能力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任务,运用一切已知条件和信息,开展能动思维活动,经过反复研究和实践,产生某种新颖的独特的有价值的成果的一种能力。霍金斯在著作中对创意的解读是含混的。这种含混性导致他甚至将科学研究纳入到其创意体系中。但他又承认,创意可以随时产生,技术创新则不然。弗兰兹明确地将创造能力和创意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是一种正确的解读。文化资源所表现的正是某种创意,它本身可能体现了某种创新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某种创新行为,或者规范与促进了某种创新行为。但我们必须承认,多数文化资源不能被称为“创新”的,即使退回到历史的画卷中,依然如此。文化资源的产生过程并非由创新所驱动的,而是由创意所驱动的。创新者旨在应用创新,创意者旨在表现、表达和规范。除了创意性特征以外,文化资源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特征可以将其与其他资源相区分。第一,符号性。我们这里所说的符号性,指的是文化资源可以通过声、光、电、图、像等视听语言来表现,且不影响资源本身的使用性能,但一些物质资源如果改变了表现方式,则可能不再具有使用性。第二,审美性。无论何种文化资源,依据人类天然的爱美之心,我们总能够从中找到愉悦自己的某些内容和性质,但很多其他资源则不具有这种特征,或者说它们这方面的特征不明显。这些资源在形成过程中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非审美要求,但是文化资源在产生过程中就是要建立起某种美感,从而使人们可以欣赏它,并从中获得一种愉快感受。第三,传递性。以使用价值为主要要求的有形产品与无形服务,它们的生命都是短暂的,但文化资源则不然。由于文化资源多与历史、传统、习俗、艺术等建构在一起,这类内容包含着人类的一些共通性认识和情感,因而可以得到不断传播和流传。同时,文化资源也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身份与记忆交织在一起,独特的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与其他国家或民族相区分的标志。正是因为这重意义,在文化全球化时代来临之前,人们感受不到自身文化资源的价值,但在文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文化同质化带来了交流可能,同时也使人们对自己的身份出现了疑问,最后回归到保护本国与本民族的文化资源,唯其如此,才能建构起国家身份、民族身份与社区身份,才能使人们意识到自我存在在宏观意义上的价值。第四,易复制性。这也是文化自身的一个特性,文化的易复制性使得文化可以跨越不同民族,跨越不同国界,使得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可以分享对方的文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精神福利。同时,文化的易复制性使得弱势文化难以保存,在强势文化的无边界传播中遭遇“溃堤”,从而泯灭于浩如烟海的历史迷雾中。文化资源的易复制性,推动着文化资源的流动,并使一个地区的文化资源优势受到削弱,因为其他地区可以对该类文化资源进行复制和“无缝焊接”。这样,文化资源的异地重建、重构、利用与再利用便对原产地带来了较大的冲击,甚至可能取代原产地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