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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又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这种配合与制约表现在:第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法定程序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要求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认为复议意见不正确,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第三、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其予以纠正。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第四、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如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如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有权裁定驳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