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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正确答案: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标签:
共同犯罪
钱财
身上
上一条:
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下一条:
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