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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日本的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自2000年至2011年6月,多次在日本组织暗中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秘密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并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借此牟取暴利。日本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共同协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是?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日本的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自2000年至2011年6月,多次在日本组织暗中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秘密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并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借此牟取暴利。日本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共同协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是?
A、维护企业利益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正确答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