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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甲、乙、丙为T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丁在不满足于用甲从T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甲、乙、丙为T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丁在不满足于用甲从T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T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B
标签:
份额
财产
合伙人
上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持续的时间期限为()
下一条: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该董事会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的下列行为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