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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