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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标签:
电子
博客
民事诉讼
上一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下一条: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路段和场所设置停车熄灭发动机指引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