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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山大学2009年研)

评述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山大学2009年研)
正确答案:
(1)国际贸易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面继承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新领域。①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贸易条约中,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l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a.内容的确定性。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b.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c.无条件。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定建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附加的条件。d.制度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②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根据《货物贸易总协定》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有下列例外:a.政府采购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1项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再销售或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而购买货物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要求缔约方在政府采购中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消除歧视,但该协定是供缔约方选择性加入的,对非缔约方并无约束力。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政府采购协议》仍作为复边贸易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选择接受,对于未接受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民待遇原则仍不适用。b.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2项规定:“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符合本条规定征收的国内税的收益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方式,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但此项例外应在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税协议》约束下实施。”(2)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①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即无论何时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更优惠的待遇,缔约国他方均有权要求享受这种新的更优惠的待遇。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们在结构与内容上大体一致:第一,缔约国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他方境内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第二,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他方境内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通常包括管理、经营、维护、使用、处置和享有)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第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②国民待遇在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是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内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由于国民待遇能够使外国投资者与内国投资者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与获取利益,因而,资本输出国常常力图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为本国的投资者争取获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最突出的例证是,德国把国民待遇看作是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它宁愿放弃条约谈判而不愿放弃国民待遇条款。所以,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经常会见到国民待遇条款。③为了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出现了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的趋势。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资本输出国往往要求签订包括这两个待遇制度的条款,以便两种待遇中无论哪种待遇更优惠,本国投资者均可享有较优惠的待遇,使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样板条文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准许和对待对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上应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或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而不论何者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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