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试论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市场管理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四个方面。(2)行为的单方性,市场管理行为是作为政府的国家机关依国家法定权力而实施,无需市场管理相对人的同意。(3)行为的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4)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市场管理行为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法律关系从产生伊始就带有综合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竞争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以不同的法律分别调整纵横交错的关系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可行的。但是由市场管理行为对之直接规制从而使之成为简明而清晰的法律关系,则可以有效地纠正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这对稳定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极为有利。(5)主体的多样性。市场管理行为主体的多样性表现为范围的广泛性和类型的非单一性。①从范围上讲,市场管理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等经营者,还包括进行市场规制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不仅包括独立的经营者,还包括经营者内部的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个人,如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持股控股的合并等都涉及一些比较特殊的主体的行为。②从类型上讲,无论民商法或行政法,其主体都是较为单一的类型,民商法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法主体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与这种单一性质相比,市场管理行为的主体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由市场管理行为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6)客体的单一性市场管理行为的客体具有单一性,这是由市场管理行为的目标和任务所决定的。市场管理行为并不以协调个体利益冲突为基本着眼点,而是通过对市场秩序的整体维护来达到缓解和消除因无序竞争而导致的社会资源配置低效的目的。因此,市场管理行为的客体具有抽象的性质。(7)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法律通过权利的赋予或义务的承担,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起各种联系,以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在市场管理行为中,同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对某些具备特殊地位和能力的主体,市场管理行为往往较详尽地规定了他们应负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市场管理行为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这种不对等安排的目的是力图在一种动态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