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应当如何理解?
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应当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反垄断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反垄断法禁止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是所有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都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时,有时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那就是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为,那任何主体从事这种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反垄断法只禁止特定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损害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这种禁止还有例外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很小,反垄断法就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而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在造成何种后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何种行为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则是反垄断法要研究的重点。竞争法是否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①反垄断法不关注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不具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本身没有能力影响和控制市场,即使其从事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也会因为市场主体本身力量的弱小而无法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和影响。因此,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就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行为,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尤其是与企业营利最大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将由市场主体自身承担,反垄断法鉴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并没有损害和限制竞争而并不对其加以规范。②反垄断法必须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的话,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于企业本身对市场的控制力,该行为对竞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实际上市场障碍已经形成,其他主体因为该市场的价格无利可图已经不会进入该市场。而该市场原有的竞争者则由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进退维谷:如果也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由于资本不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力雄厚而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如果不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则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会不断丧失直至没有立足之地。因此,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市场正常的竞争无法充分、有效地展开,对竞争进行维护的反垄断法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2)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目的和后果的认定反垄断法是否禁止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仅要考察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而且还要考察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①反垄断法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目的与排挤竞争对手无关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从事目的在于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当市场主体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时,维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会进行相应的规范。②反垄断法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后果和对竞争的影响。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后果进行判断的最直接的做法是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后果造成了该市场主体市场份额的扩大和竞争对手市场的退出,那么不仅可以证明该行为限制和损害了竞争,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该行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如果市场主体进入某个市场是容易的,没有任何的市场障碍,我们就会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当然,对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持续时间较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竞争对手的打击是很弱的,对竞争的影响也很小。总之,尽管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在表面上可以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竞争充满活力,有人甚至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社会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就非常有可能限制甚至排除竞争,而此时法律对竞争的维护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和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因此反垄断法必然会从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和维护竞争的角度来规范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