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析“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试评析“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正确答案:
(1)“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他们分别指出:“经济法是超越公法、私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域”。“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存,且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着,人们很难把它们简单地归入公法或私法任何一类中去。……应该承认这是在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形成的第三法域,而经济法就是这一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已经处于社会法的一部分的地位”。“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一社会法一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2)对“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观点的评析①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有些学者以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为“理由”,得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结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这是符合实际的。问题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有些学者得出上述结论表明,他们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多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经济法规范,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还有大量经济法规范。经济法是由全部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组成的,只要是经济法规范,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反之,凡不是经济法规范,即使它们是以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它们也不属于经济法的范围。②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域。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因此,不能将经济法归人公法或私法,应该承认经济法是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不能把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概划归公法或一概划归私法,这是有道理的。问题是,把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视为经济法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这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还应该指出,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不因为存在于同一个或同一类规范性文件中而改变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能组成第三法域。③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或社会法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经济法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但是绝不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违反阶级分析的方法的,是片面的。④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有的学者认为,在“三元社会结构”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三元结构”,经济法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在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现代社会中,认为法的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只维护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社会法是不可取的;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按其是否具有隶属性进行划分,只能划分为服从关系与平等关系,按照“对象论”只能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而不可能有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韵第三法域。对于法域三元论的观点,有些学者早就指出:“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的观点是欠妥当的,即三元论的观点是不尽如人意的。”(3)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根据以上对经济法和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