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关税在GATT中的法律地位。(南京大学2000年研)
试述关税在GATT中的法律地位。(南京大学2000年研)
正确答案: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对外国商品进口课征的关税称为进口关税,对本国商品出口国外课征的关税称为出口关税。征收关税的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用来保护国内经济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损害。对进口商品课征高额关税,可以有效地阻挡外国商品的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关税是各国政府防止他国商品输入、保护本国工农业的主要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解决各国的关税壁垒和失业问题,国际社会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主要目的是在多边体制的法律框架下,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因此在关贸总协定存在的四十多年里,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减让一直是其追求的目标。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28条、第28条附加,以及GATT1994《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中。(1)关税减让谈判①关税减让谈判的成就a.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开始,23个国家参加了减让关税的谈判。缔约方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商品约4.5万种,约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国际贸易额约100亿美金。这123个协议连同拟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部分内容构成总协定的文本。b.自此以后至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总协定共组织了七轮谈判,至1987年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的关税减让全部执行完毕,减税商品在6万个税目以上,削减税款达1550亿美元,减税范围从工业品扩至部分农产品。9个主要工业国家制成品平均降低关税34%,加权平均税率从7%降到4.7%。c.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发达国家将削减关税40%,其整体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将从6.3%下降到3.8%。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削减关税30%。经济转型国家整体平均关税从8.6%降为6.0%,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全部关税化,发达国家承诺削减其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发达国家在医药、医疗器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等部门达成了零关税协议;在化学品和纺织品两个部门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在化学品方面按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削减关税至0%、5.5%和6.5%,在纺织品方面按纱线、织物和服装,关税分别削减为5%、10%和17.5%。②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8条附加的要求,关税谈判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开始采用一种新的关税减让方式,即“线性减让”方式或称“一揽子减税”方式,即对选定的产品,按照议定的百分比作统一幅度的减让,减让结果按规定的时间表分阶段完成。关税谈判虽是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但总协定也要求谈判时适当考虑某些缔约方和某些工业的需要,以及各缔约方在财政上、发展上、战略上和其他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维持关税的特别需要。(2)约束关税关税削减水平是由缔约方经相互谈判确定下来的。谈判承诺的水平可以是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或是在现有水平上降低一定百分比;或是承诺一个关税的最高上限。经双边或多边谈判削减的关税和其他承诺被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称为约束关税,并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各缔约方具有约束力。①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条的规定,一缔约方对于来自另一缔约方列入减让表的产品,应按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其免征超过减让表上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以及协定签订之日对产品输入所征收的其他税费。②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规定,一缔约方如要修改或撤销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某项减让,应与原谈判减让的缔约方以及缔约方全体认为在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方谈判取得协议,并应与缔约方全体认为在此减让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协商方可实施修改和撤销。乌拉圭回合达成《关于GATT1994第28条解释的谅解》对“主要供应利益”作了解释,是指在其总出口中最高比例出口项目受到减让的影响。任何一个享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方,在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中,都有权享有补偿减让的初谈权,除非有关成员同意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