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法理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8年研)
我国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法理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8年研)
正确答案:
我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标准是WTO《海关估价协定》。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称为海关估价。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所谓“实际价格"是指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的价格。为此协定要求当将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折成本国货币时,应以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规定的平价或其认可的汇率为根据。为了便于第7条的实施,东京回合达成《海关估价守则》即《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乌拉圭回合改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简称《海关估价协定》)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海关估价协定》提出了严格按顺序执行的海关估价的六种方法:(1)实际成交价格即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际或应付的成交价格。(2)相同货物价格即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一时间内由同一出口国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相同产品是指在各方面,包括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都一样的产品,表面上的微小差异不妨碍确认为是相同产品。(3)类似货物价格即同一出口国在相同或大约相同时间内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类似产品是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类似的特性及同样的材料制造,并具有同样的效用且在贸易上可以互换的产品。在确定货物是否类似时,应考虑其品质、信誉及商标等。(4)进口后的转卖价格又称倒扣法,即在进口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里向与购买此货无关联的人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与之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单价进行估价,但要扣除有关的佣金、利润、运输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等。所谓有关联的人是指:①在彼此的业务中互为官员或董事;②是商业上的合伙人;③是雇主和雇员;④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两者的5%或5%以上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的人;⑤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⑥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⑦属同一家庭的成员。如在估价时无相同或类似货物销售,则以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后90日内向与购买此货无关联的人出售最大量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单价进行估价;如90日无相同或类似货物出售,则以向进口国与购买此货无关联的人最大量出售经进一步加工的进口货物的单价为依据,但要扣除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以及有关的佣金、利润、运输费、保险费、关税以及有关的国内税等。(5)估算价格,又称为结构价格,即通过对原料和制造加工费用、利润及产品在出口销售时的一般费用、劳务费用、包装费用等进行计算,得出货物的最终价格。按照协定的规定,前三种方法是必须按顺序依次适用的,当按前三种方法仍不能确定价格时,应进口商的要求,第四、五种方法的顺序可以颠倒使用。如果前五种方法均不能确定货物价格,则可采用第六种方法,即按照与本协议以及与《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可行办法并以进口国现有资料为依据确定一个与贸易价格最为接近的价格。即用合理方法推算出来的价格。但下列价格不得作为海关推算的基础:①进口国生产该货物的销售价格;②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③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④最低海关价格;⑤武断或虚构的价格;⑥除按第5种方法确定的估算价格之外的生产成本。当海关估价需要货币换算时,应使用进口国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在进出口时有效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