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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中山大学2010年研)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中山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两个重要的分支,他们相互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相反,由于它们调整的国际经济问题的紧密联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生活中,贸易、投资、金融、税务等不可能相互截然分离,许多法律中同时包含调整上述两种以上经济关系的规范。在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各分支之间的内部整合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1)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①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a.从经营或交易时间看,一般而言,国际投资是长期的经营项目,而国际贸易则是短期的交易行为;b.从东道国的管制方式看,国际投资活动经历准入和经营两个阶段,涉及外资审批和投资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只经历交易一个阶段,一般涉及关税或非关税措施。②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联系a.从历史上看,国际投资活动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和延伸。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实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活动,而服务贸易形式的“商业存在"方式本身就是投资活动。b.《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贸易和投资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贸易最终必然导致投资,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c.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的相互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关税贸易政策可能促进投资,而出口要求、外汇平衡的投资政策可能促进贸易。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动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发展。d.反映在法律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e.根据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第20节设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专门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其研讨范围限于WTO成员提出的同“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相关的议题,反映了WTO力图将投资议题纳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趋向。(2)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①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体系上的分立就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WTO法属国际贸易法,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立,同样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两者虽然不是泾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隶属。②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内容上的重叠或交叉a.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问题,实际上涉及各国外资法的“履行要求”。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专门调整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WTO法与国际投资法重叠的最典型实例。b.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TRTMs),指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及地理分布的较为一般性的贸易政策措施。与TRIMs比较,它们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交易。TRTMs对直接的贸易流动具有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对随贸易流动之后产生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而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③基本原则的相互适用问题a.WTO基本原则对国际投资的适用问题第一,WTO的基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原则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援引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主张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由于涉及国家的经济要害部门或敏感部门,加之长期性质,更大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对经济主权原则可能构成严峻的挑战。鉴此,各国对外来投资的准入,一般保持和行使充分的管辖权。第二,WTO非歧视原则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投资领域。其理由是,在WTO体制中,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之外,WTO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的“产品”和“服务”,而在国际投资领域,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投资”和“投资者”,即包括了“物”和“人”;国际贸易一般是一次性交易,而国际投资包含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两个阶段,在外资准人阶段,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并非普遍的实践。b.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对WTO体制的适用或影响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WTO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在WTO的适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由于WTO强调贸易自由化,各国对国际贸易的管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第二,由于体现WTO非歧视原则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在WTO中的适用十分有限。第三,当前,国际经济法的合作发展原则在WTO的适用也不乐观。(3)WTO体制对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影响①WTO体制对多边投资协定(MAI)发展的影响制定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性、实体性的MAI,是发达国家长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实现的目标。在乌拉圭回合中,已通过“与贸易有关”领域的扩展,直接涵盖了投资议题,《TRIMs协定》就是这方面努力的第一步。不仅如此,发达成员力图将MAI纳入WTO体制,发展中成员首先面临的是MAI的“谈判场所”之争的问题。一旦发达成员的主张占上风,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WTO将成为催生MAI的“温床"。②WTO体制对RTAs发展的影响早期的RTAs一般只调整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随着RTAs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已包含了广泛的经济领域,特别是有关国际投资的规定。一些RTAs专章规定投资问题。WTO通过对RTAs的规范,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由WTO成员组成或参与的RTAs中的投资规范。③WTO体制对BITs发展的影响在BITs中,也出现了涉及WTO的条款。如加拿大2004年BITs范本第5条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以此种颁布、撤销、限制或创设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的《WTO协定》为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征收认定与《WTO协定》相联系,反映了发达国家主导的BITs实践与WTO体制挂钩的新动向。④WTO体制对外国投资法发展的影响WTO体制对各成员的外国投资法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特别是,《TRIMs协定》直接调整各成员的TRIMs,直接对各成员的外国投资法产生影响。实际上,中国在加入WTO之前,为符合WTO体制的要求,根据TRIMs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