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竞合及其处理。
简述执行竞合及其处理。
正确答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执行竞合问题。(1)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之间的请求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2)执行竞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是: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如果是单个执行权利人的数个执行根据之间产生了竞争,也不构成执行竞合;数个执行权利人的执行根据各不相同,这里包括不同种类的执行根据之间的竞合,还包括同种执行根据之间的竞合;执行标的必须是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数个执行必须发生在同一时期,而并不要求是同时发生,数个执行根据之间可以有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是,执行竞合不包括一般的破产执行程序,也不包括金钱债权的执行。在破产执行程序中,所有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都是平等的破产债权,对债务人的全部破产财产平等享有按比例受偿的权利。而对于金钱债权,由于不涉及某一特定的执行标的物,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由执行义务人财产的清偿而得到满足;即使执行义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或者债务人破产程序受偿,因此不会发生请求之间相互排斥的情形。(3)执行竞合的形态可以首先类型化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对于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可以具体分为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财产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财产保全之间的竞合。(4)对执行竞合的不同处理。理论上对于执行竞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财产保全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的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先行的保全执行排斥后行的终局执行;但是,在不违背保全执行目的的前提下,允许后行终局执行的权利人就同一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只是不得作出最终处分。对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先行的保全执行排斥后行的保全执行,对于同一保全财产,先行与后行的保全执行不得并存。对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应当先予执行存在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没有优先权的,则应当区分债务人能否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执行原则上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此外,应当注意税收征收与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的处理。犯罪分子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发生的合法债务的执行优先于没收财产的执行;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优先于同一犯罪行为的罚金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