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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剩余索取权,简述剩余索取权的主要表现。

什么是剩余索取权,简述剩余索取权的主要表现。
正确答案:剩余索取权是与合同(特定)索取权相对应的权利。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既涉及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合同索取权是按合同索取收入的权利,工人按合同索取工资,经理人按合同索取年薪,债权人按合同索取本金和利息,土地和房屋出租者按合同索取租金。工人、经理人、债券人和出租者都是公司合同索取权的拥有者。公司剩余索取权:是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各要素价格(工资、利息、租金、年薪、固定资产折旧费、原材料费)以及税后的余额。公司销售产品获得销售收入后,首先要给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如向工人支付工资、向企业家支付年薪、向资本所有者支付利息和向土地和房屋所有者支付租金等。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者“,也就是说股东是公司最后一个获得收入的人,也就是公司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当代企业理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就是啊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提出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剩余索取权”假说在主流经济学中所造成的最大进步,就是承认了资本主义企业所有者的收入是在生产过程中所榨取的剩余,这个剩余是企业的产出超过按市场价付给企业使用的所有投入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核心论点之一,是团队生产需要监督人。而为了使监督人有足够的动力,就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剩余索取权。这实际上是把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看成是企业管理者的劳动报酬。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利润是资本家所榨取的剩余价值,它是资本家雇佣劳动,在企业中支配和控制劳动的产物。为了控制劳动以获取剩余,资本家需要管理企业,需要监工,但是企业的利润并不是管理者的工资,而宁可说成是管理工资以外的剩余部分。在西方经济学来看,正常情况下,不存在经济利润,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经济利润就是超额利润,这是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