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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创立的发遣刑,其适用的对象是()
清朝创立的发遣刑,其适用的对象是()
A.犯强盗罪的民人
B.犯杀伤罪的军人
C.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D.犯徒罪以下的旗人
正确答案:C
发遣刑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有134项之多。【清朝特色】
标签:
律例
官员
旗人
上一条:
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下一条:
在清末变法修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了激烈争论,学界称之为“礼法之争”。下列选项中,法理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