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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两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两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两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两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两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两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两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两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
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