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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伟在美国留学期间,认识了当地的美国公民凯瑟琳,两人在美国结婚。婚后张伟取得在美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2010年,张伟和凯瑟琳回到中国并在G市定居下来。2012年,两人的孩子张一出生,为中国国籍。现由于种种原因,凯瑟琳与张伟协商解除婚姻无果,遂向中国G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问:

中国公民张伟在美国留学期间,认识了当地的美国公民凯瑟琳,两人在美国结婚。婚后张伟取得在美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2010年,张伟和凯瑟琳回到中国并在G市定居下来。2012年,两人的孩子张一出生,为中国国籍。现由于种种原因,凯瑟琳与张伟协商解除婚姻无果,遂向中国G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问:
(1)对于凯瑟琳提起的离婚之诉,中国G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中国法院受理了该案,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离婚诉讼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张伟夫妇回到中国后一直居住在G市,因此G市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2)对于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律。
因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院受理了该案,因此本案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