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场撞坏法国公民乙的相机,乙索高额赔偿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问: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
1989年7月,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场撞坏法国公民乙的相机,乙索高额赔偿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问: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人之间发生的是民事侵权关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予以解决。
甲为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律。乙为外国人,但其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了民事侵权关系,故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纠纷发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