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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致害人必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监护人在进行加害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监护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的行为。即被监护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如果是在他人教唆、指使或操纵下实施的侵害行为,且被监护人是在无识别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教唆、指使、操纵者独自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若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则监护人应负一定责任。
第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可归责性。即因果关系和行为违法性。
第四,承担责任者必须与加害人之间有监护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