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C.在第二审程序中,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既使当事人有争议,法庭也不再进行质证
D.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正确答案:ABD
《行诉证据规定》第37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行诉证据规定》第38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行诉证据规定》第69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那就需要进行质证,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C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