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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乙公司无需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6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不明确,因此在债权人甲公司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