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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情形下,董事会以下哪些行为符合规定()

要约收购情形下,董事会以下哪些行为符合规定()
A.董事会向股东发出不接受要约条件的建议
B.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C.在要约收购报告提示性公告之前一个月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规定收购方一年内不得聘任董事
D.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外进行投资,取得重大收益,对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AB(C)解析:
A、B,《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D,《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