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B.无论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否属于出租的主要客体,成员都应当向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提供出租权保护
C.对数据汇编的版权保护不涉及数据本身,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本身的任何版权
D.数据的汇编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安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当加以保护
正确答案:ACD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规定:“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信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献著作而受到保护。2.不论是机读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如构成了智力创造即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这种不得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应妨碍任何存在于数据或材料本身的版权。”ACD选项正确;第11条出租权规定:“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应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以授权或禁止将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原著或复制品向公众作商业性出租的权利。除非此类出租已导致了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而这种复制严重损害了该成员方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独家再版权,否则在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可免除此项义务。在计算机程序方面,当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时,此项义务不适用于出租。”B选项错误,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