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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镇政府会议室,一场"拍卖会"正在举行,被拍卖的是位于村中心,临公路的30多亩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土地被分割为8块,每块起价定在2万元。经过几轮竞价后,8块土地全部拍出,总成交值达到40多万元。

某日,镇政府会议室,一场"拍卖会"正在举行,被拍卖的是位于村中心,临公路的30多亩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土地被分割为8块,每块起价定在2万元。经过几轮竞价后,8块土地全部拍出,总成交值达到40多万元。
问题:
1、镇政府是否具有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主体资格?
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拍卖法的规定,镇政府不具备拍卖主体的资格。
2、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具体表现在:
①镇政府不具备我国拍卖法规定的合法的拍卖主体资格,不能以拍卖人的身份进行经营性拍卖。
②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没有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可转让的国有土地之前,不能进行转让,更不能用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案例本身并不属于拍卖法范畴,但是,案例涉及的问题与拍卖法有关,属于另类案例。一是因为,这可以从否定的角度来考查对拍卖人资格的掌握程度,二是因为,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等,也是拍卖师资格考查的范围。这是近年来命题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趋势,希望引起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