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委托蓝月亮拍卖公司拍卖一处私有房产和几件红木家具,并出示了房屋归其所有的产权证明。2017年8月16日,蓝月亮拍卖公司按照程序进行了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最终房产由竞买人程某以45万元竞得,几件红木家具则由竞买人秦某以21万元竞得。秦某于拍卖成交当日即付清了拍卖价款和佣金,并取走了竞得的红木家具。根据约定,买受人程某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房产的过户手续。程某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在2017年9月1日,当地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程某竞得的房屋被列入
黄某委托蓝月亮拍卖公司拍卖一处私有房产和几件红木家具,并出示了房屋归其所有的产权证明。2017年8月16日,蓝月亮拍卖公司按照程序进行了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最终房产由竞买人程某以45万元竞得,几件红木家具则由竞买人秦某以21万元竞得。秦某于拍卖成交当日即付清了拍卖价款和佣金,并取走了竞得的红木家具。根据约定,买受人程某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房产的过户手续。程某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在2017年9月1日,当地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程某竞得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之内,产权过户无法办理了。程某以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告知的瑕疵为由,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房款和佣金,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魏某于2017年9月5日找到蓝月亮拍卖公司,称被拍卖公司拍卖的几件红木家具是其出国前委托黄某代为保管的,从未授权黄某对家具进行处分,要求拍卖公司宣告红木家具的拍卖无效,并设法将家具追回。
问题:
1.如果魏某所述属实,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黄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法律依据?
2.如果蓝月亮拍卖公司明知委托人黄某对拍卖的红木家具不享有处分权,则蓝月亮拍卖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说明法律依据?
3.本案中关于房屋的拍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买受人程某要求蓝月亮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1.如果魏某所述属实,委托人黄某应当承担赔偿魏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可得分)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如果蓝月亮拍卖公司明知委托人黄某对拍卖的红木家具不具有处分权,则蓝月亮拍卖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也可得分)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中关于房屋的拍卖是有效
因为本次拍卖无论程序还是实体都是合法的。即拍卖主体合法、拍卖程序也合法。
4.买受人程某要求蓝月亮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属于标的物的瑕疵。因此,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告知房产将被拆迁的情况,对此拍卖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拍卖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只有在拍卖人没有尽到瑕疵告知的义务时,买受人才可以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在本案中由于不存在拍卖物品的瑕疵,因此,拍卖公司无须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