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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向他人借了一辆面包车外出,在行驶过程中发现面包车的制动不灵,出了好几次险情,但李某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不会出什么问题。当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刚好碰上红灯,李某猛踩刹车,但因车速较快,停车不及,将一过马路的行人撞死(李某负全责)。李某弃车逃跑,两天后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李某因吞筷子而被送到医院抢救,其家属以其身患疾病为由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于不能继续关押,办案单位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对于此案的定性,办案单位认为,李某明知面包车的制动不灵,在出了好几次险情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前行,

李某向他人借了一辆面包车外出,在行驶过程中发现面包车的制动不灵,出了好几次险情,但李某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不会出什么问题。当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刚好碰上红灯,李某猛踩刹车,但因车速较快,停车不及,将一过马路的行人撞死(李某负全责)。李某弃车逃跑,两天后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李某因吞筷子而被送到医院抢救,其家属以其身患疾病为由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于不能继续关押,办案单位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对于此案的定性,办案单位认为,李某明知面包车的制动不灵,在出了好几次险情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前行,说明其对可能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间接故意,结果将人撞死,其行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办案单位即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请问:
1.办案单位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妥否,为什么?
2.此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办案单位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中李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吞筷子,属于自伤自残行为,因此不得对其取保候审。
2.本案的定性应为交通肇事。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现面包车的制动不灵,出了好几次险情,但其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不会出什么问题,李某的主观方面属于刑法理论中过于自信的过失,系过失犯罪,其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持放任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