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20岁)和刘某(15岁)预谋伺机行窃。李某买东西时,邢作掩护,刘从李处窃取一钱包(内有3500元)。李发现后追赶刘,邢挡住去路,李抓住邢,邢掏出尖刀将李刺伤。案发后,邢的朋友张某将其送往外地隐藏,并资助他生活费500元。
邢某(20岁)和刘某(15岁)预谋伺机行窃。李某买东西时,邢作掩护,刘从李处窃取一钱包(内有3500元)。李发现后追赶刘,邢挡住去路,李抓住邢,邢掏出尖刀将李刺伤。案发后,邢的朋友张某将其送往外地隐藏,并资助他生活费500元。
请问:邢某、刘某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邢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某,依《刑法》第296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刘某与邢某只是预谋盗窃,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对当场使用暴力刺伤李某的行为刘某并不知情。故其行为性质仍属盗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15周岁的刘某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案发前张某与邢某事先无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案发后,张某在明知邢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资助其逃跑并提供隐蔽场所和生活费,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