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要夏某为其弄几只汽车轮胎,每只600元。夏应允,邀杨某一起干。由杨负责配“万能钥匙”,并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杨在外望风,夏找车进库房搬轮胎。后杨因害怕未如约前往。当晚,夏推车到现场,见杨未来,便用杨提供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门,盗出四只轮胎。
陈某要夏某为其弄几只汽车轮胎,每只600元。夏应允,邀杨某一起干。由杨负责配“万能钥匙”,并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杨在外望风,夏找车进库房搬轮胎。后杨因害怕未如约前往。当晚,夏推车到现场,见杨未来,便用杨提供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门,盗出四只轮胎。
请问:杨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2)杨某配钥匙时已经实施犯罪,作案前临时打消犯罪意念,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没能有效阻止夏某的盗窃行为。最终夏某使用杨某配的钥匙盗窃了轮胎,形成盗窃既遂。杨某作为共同盗窃的帮助犯,也属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