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许某约定,如果郭某的儿子考上大学,就把郭某家的一间房屋出租给许某。按照民法理论,该民事行为属于()。
郭某与许某约定,如果郭某的儿子考上大学,就把郭某家的一间房屋出租给许某。按照民法理论,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期限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不确定的,可能到来也可能不到来。郭某的儿子可能考上大学,也可能考不上,这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属于期限,而属于条件。如果本题中所附的条件成就的话,民事法律行为开始生效,故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