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险法》30条和原《保险法》30条的区别?
新修订的《保险法》30条和原《保险法》30条的区别?
正确答案:原《保险法》30条仅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对此予以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进一步强调了在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按照通常解释仍无法确定双方真实意图时,对合同条款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这一规定有利于纠正司法人员在裁决案件时对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和滥用,有利于更加公平合理地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