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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501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502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503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但不需要向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50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505
广告拆除项目属于工程项日
506
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507
邀请招标中,评标时采购人可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改变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
508
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监察部门需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509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10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11
询问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只要这个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就可以不受约束地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51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
513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3个
5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以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515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516
招标采购中,但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当作废标处理。
517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18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519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20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可选择的法律救济渠道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1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政府采购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522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效投标的概念等同于废标的概念。
523
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524
评审专家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逐一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25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526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527
村民委员会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畴
5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529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530
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53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532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533
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534
评标过程中,可以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35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随意选择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36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53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38
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适当超过政府采购预算。
539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收取评审费用。
540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541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542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543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544
招标方式采购中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54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46
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必须要由财政部来确定。
547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48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5%。
549
采购人必须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而不能无故选择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50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5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52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需要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553
除法定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也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54
竞争性谈判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55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556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
557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58
属于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5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应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60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废标时,废标理由应通知所有投标人。
561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562
评分因素可以包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63
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投标人需重新报价。
564
对从中国境外进入保税区,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保税区进入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565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66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即使是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也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567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68
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重要救济渠道,质疑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69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可以放弃中标。
570
某单位的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磋商小组最终确定了成交候选人。结果公布之后,采购单位使用人通过查阅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后发现,其所投设备在技术上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情况,随后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原磋商小组对质疑进行了协助答复质疑
571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572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573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
574
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包括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575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时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576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
577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除了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578
即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也可以改变中标结果。
579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折封,宣布报标人名称、投标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580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581
开标不一定必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但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进行。
582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当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投诉且经财政部门查证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该项目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83
确定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的职责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584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司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585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586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587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尾和处理方式。
588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直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89
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限制本地区、本区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区域的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一种体现。
590
评审专家不得承担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
591
评标报告签署后,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报告中记载。
5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593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9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出采购文件后,可以自行选择终止招标。
595
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
596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597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9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99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600
评审专家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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