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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员资质考试
卫生检疫员资质考试
301
国境海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302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03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海关查验、处理,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304
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国家海关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305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红、红、白、红灯四盏灯号,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306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国境海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叫染疫嫌疑人。
307
对染有黄热病的航空器,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限制该航空器和其他航空器的距离不少于500米。
308
接触检疫传染病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叫染疫人。
309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10
对所有到达本口岸前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国境海关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311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世界疫情报告,凡前往或途经黄热病疫区以及被列入黄热病流行区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均应进行黄热病疫苗的预防接种。
312
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海关发给的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313
海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时,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4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可以就近火化。
315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临时建议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全球经济的干扰。
316
经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判定为鼠疫染疫嫌疑人的,可以暂不限制其活动,待确诊后再实施隔离。
317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则该交通工具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318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海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9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国境卫生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320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的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
321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海关查验。
322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323
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必须在到达口岸实施卫生检疫。
324
对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不需实施卫生检查。
325
海关可以派员随入境直通列车实施检疫。
326
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验,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
327
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328
海关对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329
中风险防护适用于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
330
列车在运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是在到达前5日以内,没有新病例发生,可以判定列车为霍乱染疫嫌疑列车。
331
列车上与疑似病例同车厢的旅客或同一卧铺车厢的旅客,照顾护理疑似病例的人以及接触疑似病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的人为密切接触者。
332
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333
对来自霍乱疫区未超过5天的人员及霍乱染疫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登记,并自其出发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天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334
海关如果发现在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又有人员上船或装卸货物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应对该船舶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335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
336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报告、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
337
在国境口岸检疫查验工作中,经确诊患有肺结核病的外国人,要阻止其入境。
338
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在佩戴前须检查有无破损和漏气。
339
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应做好中风险防护。
340
穿脱防护装备的原则是基于以下设定:个体防护装备是洁净、安全的,正确使用能够确保个体不受病原体危害;穿戴防护装备前设定个体是相对污染体;从污染现场出来后,设定防护装备的外表面已经受到污染。
341
个人防护主要包括手卫生防护、呼吸道防护和皮肤接触防护等。一般而言,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个人防护要求较高。
342
对疑似体温超标的旅客,以水银温度计测量其腋下温度3分钟,复测结果≥373℃的,判定为发热旅客。
343
检疫审批单可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一次审批,分次核销,现场抽批查验属于C级风险特殊物品。
344
船舶到达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为染疫船舶。
345
隶属海关应当要求船舶负责人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分为预报、确报、抵港报。
346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12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347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348
无死亡报告或者死亡医学诊断书的尸体,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按照死因不明处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349
对持有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不符合锚地检疫和靠泊检疫条件的船舶,经船方或代理人申请,隶属海关应当实施随船检疫。
350
当发生国际关注呼吸道传染病时,对来自流行区的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
351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
352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不得签发入境检疫证。
353
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在海关监督下,并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在灭蚊以前卸货。
354
对所有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都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355
对蚊媒传染病染疫嫌疑航空器的隔离应设置半径100米的隔离圈,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严禁任何人上下航空器。
356
航空器到达时载有黄热病病例,为染有黄热病。
357
航空器在到达前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在到达之前该病员已离去,可认为没有染有霍乱嫌疑。
358
接受入出境检疫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汽车以及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等。
359
就国境卫生检疫而言,领导人乘坐的专机应实施免检。
360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航空器,应当出示在疫区起飞前的灭蚊证书;如果在到达时不出示灭蚊证书,或者海关认为出示的灭蚊证书不符合要求,并且在航空器上发现活蚊,为染有黄热病嫌疑。
361
民用航空器上,口岸呼吸道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民用航空器上舱内以疑似病例座位为中心,周边各方位相邻座位(含通道另一侧)的旅客、同行人员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362
鼠疫染疫航空器除鼠时不能使用毒饵。
363
在专机检疫中,享有外交礼遇权的人士可以免予检疫。
364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365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必须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
366
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367
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368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369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370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如果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在船上留验。
371
船舶在航行中曾经有黄热病病例发生的,为染有黄热病嫌疑。
372
集装箱空箱内发现尸体的,立即实施卫生处理后进行检疫调查,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处置。
373
海关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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