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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管业务知识考试
车驾管业务知识考试
801
科目二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仍有效。()
802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803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804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805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先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806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807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808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
80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操作要求和评判。()
810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适用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不适用于满分学习考试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
811
对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新增考试内容。()
812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内容全国统一,各地不可以新增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
813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814
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有正当理由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可以申请保留。()
815
考试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816
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817
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时,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818
交通警察有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9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只参加评判不合格项目考试。()
820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821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822
交通警察有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退回财物的除外。()
823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段、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824
侧方停车项目完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评判为不合格。()
825
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不需要进行验收。()
826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评判,不能进行人工随车评判。()
827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保障考试正常运行。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管理。()
828
考试过程中,应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考生监督,但无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829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置考试路段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830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831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832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考试员不需要同车监督。()
833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834
为提高考试效率,考试后可不断开考试场地计算机管理系统与车辆管理所的专用网络联接。()
835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但考生对考试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保存。()
836
考试员分为民警考试员和非民警考试员。()
837
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全部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
838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核定培训能力的方法,按照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考试质量等情况核定受理考试人数。()
839
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840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841
考试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能力。()
842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843
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84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84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846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847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848
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前,可以在场地上学习驾驶,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849
学习驾驶证明采用纸质形式。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850
年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
851
对于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重新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
852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853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85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855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应当经过业务领导批准后,才能组织考试。()
856
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但在安装有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或者场地监考时除外。()
85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8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859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860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861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862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时,预约成功后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申请人应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863
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864
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
865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
866
车辆管理所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不需要公开。()
867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868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不予保留。()
869
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870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871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信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872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873
对考生故意调整、遮挡监控设备造成成绩表打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874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或者考生本人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代为转递和保管。()
875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允许考试过程中的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全部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
876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考试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
87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与其他岗位交流。()
878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
87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880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881
受理岗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882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883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
884
变更车道前,正确开启转向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并向变更车道方向侧头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变更车道,变更车道完毕关闭转向灯。()
885
考试监管系统操作用户应有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限制,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考试员应给予不同的管理权限。()
886
考试系统与考试监管模块系统时间不一致的,报经考试监督岗同意后,才能允许考试。()
887
小型车侧方停车项目车位长为倍车长加m。()
888
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细化考试场次安排,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半天至少安排两个场次,方便考生合理选择、分时段候考。对于未按照预约场次考试的考生,可以允许在预约当天考试结束前参加考试。()
889
要严格执行排考计划,不得随意调换考试员,可以按驾校分组、分配考试车辆和路线,但严禁驾校工作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安排。()
890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任意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
891
考试系统使用人员要设置独立用户账号,提高考试系统用户密码设置强度并定期更换,不得设置公共账号,对离岗离职人员用户账号要及时停用。()
892
考试场地要加装无线信号屏蔽器,严密防范通过无线通信方式组织作弊。()
89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业务。考试预约成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用户按时、按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894
专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兼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895
考试区监控范围覆盖全部区域,理论考场能清晰反映每个考生情况,考试车内监控清晰反映考生情况。()
896
在科目二考试中,允许对考试车辆的油门进行固定,提高考生考试安全系数。()
897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9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罚款。
899
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900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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