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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普考调控专业
安规普考调控专业
201
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断路器(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202
雨雪天气时,如要进行室外直接验电,应加强监护。()
203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204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205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许可、终结时应交待清楚。()
206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07
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08
线路的停电可以按照与线路工作许可人商定的时间执行。禁止约时停、送电。()
209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210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除严格防止短路外,还要严格防止接地。()
211
对于中性点接地的110kV高压设备现场的通道上,其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65米。()
212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临时绝缘档板将其隔离。()
213
工作中,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10kV为07米。()
214
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开启所有排风机排风,抢修人员在高压室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5min。()
215
在变电站内,在不可能触及高压设备、二次系统的照明回路上工作时,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216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应戴绝缘手套、护目镜,并保持对地绝缘。()
217
在通风条件不良的电缆隧道内巡视时,作业人员应携带防毒面具。()
218
变电站(生产厂房)外墙、竖井等处固定的爬梯,应牢固可靠,并设护笼。上爬梯应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应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219
手持电动工器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220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控中心、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221
手电钻在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当电线表皮有裂纹时禁止使用。()
222
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23
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双绞线。()
224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进行绝缘电阻测量,符合要求后即可使用。()
225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作业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226
在电缆沟道(竖井)内、电缆夹层、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内进行电焊或使用喷灯作业,应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227
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或雷电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工区批准后方可进行。()
228
发现有人溺水应设法迅速将其从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曾受水中抢救训练者在水中即可抢救。()
229
眼球固定、瞳孔散大,无反应时,应立即用手指甲掐压人中穴、合谷穴约5s。()
230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按计划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31
换流站不允许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232
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才可进行断开工作。()
233
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234
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操作时,运维人员应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进行,可不用操作票。()
235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6
对未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阀厅大门和网门,应加挂标示牌。()
237
现场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
238
继电保护远方操作时,至少应有一个指示发生对应变化,且所有这些确定的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239
雷电时,禁止远方倒闸操作。()
240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241
部分停电的工作,是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的工作。()
242
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243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必须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果是根据调控人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工作负责人的许可,方可进行。()
244
有缺陷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修复,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245
SF6断路器(开关)进行操作时,禁止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
246
二次系统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247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248
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249
禁止管理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250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低挂高用的方式。()
251
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52
救护者在救护过程中特别是在杆上或高处抢救伤者时,要注意自身和被救者不要触及附近带电体,防止再次触及带电设备。()
253
低压触电时,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住他的鞋。()
254
伤员脱离电源后,当发现触电者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应立即通畅触电者的气道以促进触电者呼吸或便于抢救。()
255
伤员脱离电源后,判断伤员有无意识应在10s以内完成。()
256
进行心肺复苏法时,如有担架搬运伤员,应该持续做心肺复苏,中断时间不超过5s。()
257
被电击伤并经过心肺复苏抢救成功的电击伤员,都应让其充分休息,并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不少于24h的心脏监护。()
258
烧伤急救时,强酸或碱灼伤应迅速脱去被溅染衣物,现场立即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要彻底,然后用适当的药物给予中和;冲洗时间不少于5min。()
259
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至少10min,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内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260
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261
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
262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不带电体。()
263
在工作地点应设置从此进出!的标示牌。()
264
禁止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265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也可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266
时间同步装置更换硬件、升级软件时,应将本设备设置为备用状态,更换或升级完成,即可投入运行。()
267
运行中的发现危机电力监控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268
网络与安全设备配置协议及策略应遵循最大化原则。()
269
在数据库上工作结束前,应验证相关的业务系统运行正常。()
270
业务系统退役后,所有业务数据应妥善保存。()
271
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
27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7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4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75
杆塔上有人时,可以通过调整临时拉线来校正杆塔倾斜或弯曲。()
276
事故灾难主要类型:矿山事故、交通事故、危化事故、突发环境、火灾、建筑施工。()
27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7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
279
将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属于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岗位安全责任。()
280
安全生产巡查应急管理巡查重点包括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应急演练情况,应急队伍、物资、装备配备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后评估情况,重要活动保电工作情况。()
281
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贯彻巡查重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贯彻情况,国网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要求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282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不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83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8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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