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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15760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5760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5760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760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15760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157606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以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意见为准。
157607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57608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57609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退回。
15761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15761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57612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15761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15761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15761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
157616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157617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总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57618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157619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15762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5762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57622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15762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5762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762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157626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157627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级为最高级别。
157628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7629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严格杜绝先行征用。
157630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576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共有6章35条。
1576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576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15763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5763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5763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
15763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5763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76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4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764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1576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15764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15764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15764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15764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15764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12小时应急值班。
15764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15764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5765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765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7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5765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5765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5765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部分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15765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15765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15765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15765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5766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6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576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6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6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6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576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5766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6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15767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7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5767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576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7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767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5767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67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5767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5767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15768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15768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5768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8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8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5768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档案,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5768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576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5768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15768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769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769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15769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15769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15769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5769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15769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5769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15769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5769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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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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