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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5020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予以关闭。
5020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020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020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5020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020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20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20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20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2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2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02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502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502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的罚款。
502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的罚款。
5021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021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所得计算: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价值作为违法所得。()
5021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所得计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5021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所得计算: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022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
5022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5022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5022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502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作出处理决定。
5022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5022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5022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02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5022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0230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由()业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派驻人员,对管理对象进行驻点监管。
50231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驻点监管时间。暂定为2年,分批次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驻点人员进驻到位后,要设置办公地点,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完成节点,至少()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驻点监管工作情况。
50232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驻点监管时间暂定为年()。
50233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50234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50235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0236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全面开展()知识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50237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
5023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50239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50240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50241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5024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意识不断增强,对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50243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推进(),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50244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50245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
50246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
50247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5024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50249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是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
5025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
5025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5025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5025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凡()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025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的“三违”行为。
5025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025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5025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025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5025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5026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5026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50262
《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创新检查方式,重点采取()等方式开展检查,确保查实查深。
50263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u2002举报人可以采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50264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0265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0266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0267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0268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269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并经核查属实,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u2002
50270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其中直接奖励50万元的情形()项。
50271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举报并查实的,奖励()万元。
50272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举报并查实的,奖励()万元。
50273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项举报奖励情形。
5027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0275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50276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5027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5027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5027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028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5028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5028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等各方责任。
5028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5028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不属于现场指挥部职责的是()。
5028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50286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不适用的是()。
50287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
50288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50289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5029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5029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50292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5029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5029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5029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50296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50297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50298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0299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
5030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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