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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62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
62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情节严重的,予以()。
62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情节严重的,予以()。
62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
62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情节严重的,予以()。
62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予以()。
62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
62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规定给予()。
62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6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
6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请复核。
62212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62213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由其()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62214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62215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62216
党组(党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做到()。
62217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
62218
党委(党组)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62219
党委(党组)()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62220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62221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
62222
地方党委应当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62223
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62224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2225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62226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62227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62228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62229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务实管用。
62230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的整改措施。
62231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
62232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
62233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62234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62235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62236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2237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62238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
62239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62240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地方党委应当持之以恒抓好党的()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62241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地方党委应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62242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62243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62244
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必须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62245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62246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不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2247
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
62248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62249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下级纪委至少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62250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62251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负责,加强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
62252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先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再做出党纪处分。
62253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2254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62255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
62256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62257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62258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62259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特殊情况下,不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
62260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62261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62262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直接参与党委(党组)决策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62263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62264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62265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62266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
62267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62268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62269
地方党委应当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62270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
6227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62272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62273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差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6227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6227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6227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62277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62278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62279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2280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62281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2282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62283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284
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2285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2286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62287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2288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62289
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
62290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62291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62292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62293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294
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295
制作、贩卖、传播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2296
私自携带、寄递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297
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62298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299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2300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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