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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6860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去分管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责任。
6860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6860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应当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8604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8605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8606
安全总监应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68607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68608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派。
68609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68610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选拔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68611
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6861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要下浮20%。
68613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68614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规定: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68615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规定对举报人个人进行公开表扬。
68616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68617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8618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68619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68620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68621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在每年春节期间不停产停工,在春节第一个上班日,可不进行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的培训。
686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的培训对象不包括管理层。
686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做好开工“第一课”主要目的是达到全体员工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收拾心情,全身心投入工作,尽快恢复工作状态的目的。
68624
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授课的基础上,可以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其他人员或邀请安全监管人员、专家等讲授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和专业技术方面的内容,可以替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动员教育。
68625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作为复产复工准备的必要内容和重要工作,亲自组织、亲自授课。
6862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把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作为复产复工准备的必要内容和重要工作,亲自组织、亲自授课,其授课主要内容是做好动员教育。
68627
为开工“第一课”的学习教育效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组织、亲自上课,为员工讲授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68628
《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不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直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会在年度考核中量化扣分。
68629
《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信息应当在隐患排查次日完成省级直报系统录入。
68630
雷雨情况下可以进行油、气储罐装卸。
68631
凡是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或降水蓝色以上预警,一律停止户外高处作业。
68632
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是防控安全风险、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68633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68634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9号)提出在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和重点班组推行“一周一小练、一月一大练、一季度一检验”工作机制。
68635
“一季一检验”。各企业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对应急力量、物资装备、指挥体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锻炼或检验。鼓励采用不设脚本、不定时间的“双盲”演练,检验真实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68636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9号)提出:鼓励采用不设脚本、不定时间的“双盲”演练,检验真实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68637
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特殊岗位,组织开展常态化、实战化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指导实践。
68638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各单位责任人和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提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68639
重点班组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处置卡,明确各岗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和避险逃生流程。
68640
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历史事故教训和应急处置经验,在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现有应急预案(包括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修订。
68641
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等工作。
68642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等工作。
68643
加强警示教育的目的是催生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敬畏之心”
68644
《关于明确民政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省商务厅内设机构流通业发展处职责增加指导督促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68645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重点督导检查的通知》采用的督查方式是:“四不两直”、异地互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直插企业。
68646
安全生产巡查组在巡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
68647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委派人选,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与企业充分沟通基础上提出。
68648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委派人选,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与企业充分沟通基础上提出。
68649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68650
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安全生产执法按照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各层级执法职责、范围和重点。。()
68651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执法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屡查屡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68652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执法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68653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执法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凡执法优先采用本地执法方式。()
68654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68655
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68656
安全生产领域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到一年。
68657
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五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68658
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曝光。
68659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68660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属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866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属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866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6866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68664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68665
对典型安全生产异常事件,要深刻汲取经验及教训,及时制作警示教育片等警示教育资料,将其异常事件的发生、发现、分析评估和处置措施等总结出来,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
68666
对每一起安全生产隐患的分析评估,从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外部环境安全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分析发生异常事件的原因,强化源头管控和治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68667
对监测数据异常,在立即按相关工作规程进行应急处置的基础上,要组织对产生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进行深入查找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消除问题隐患。
68668
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从源头上查找和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规律,辨识和评估异常工况、突发事件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和经验反馈,有效管控和消除隐患产生根源。
6866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举报代替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举报政策纳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确保从业人员知悉本单位、本岗位的举报奖励情形。
68670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奖励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8671
《关于持续做好当前黄河秋汛洪水防御工作的通知》要求,巡堤巡坝查险要24小时加密巡查、轮班值守,并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抢护、早处置,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68672
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8673
企业复工复产先讲安全、必讲安全,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6867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
68675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867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867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6867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867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8680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6868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无论用工方式如何,都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68682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868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6868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8685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868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8687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68688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6868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68690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69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或事后补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869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6869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6869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68695
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8696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869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68698
在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68699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AB和C三个平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687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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