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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7410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
74102
进行人工呼吸前,应先清除患者口腔内的痰、血块和其他杂物等,以保证呼吸道通畅。
74103
劳动防护用品是人在生产和工作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74104
劳动组织不合理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
74105
漏电保护器既能保护人身安全,还能对低压系统或设备的对地绝缘状况起到监督作用。
74106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74107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74108
煤气中毒是二氧化碳中毒,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人员死亡。
74109
目前,国家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74110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74111
屏护可分为屏蔽与障碍,相比而言,障碍属于一种完全的防护,而屏蔽属于不完全防护。
74112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生产管理。
74113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74114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措施。
74115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74116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74117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
74118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74119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降低技术要求执行。
74120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4121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决策、管理及操作等各个方面。
74122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重要方面。
74123
人身伤亡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
74124
人身伤亡事故、因公伤亡事故、工伤事故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74125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均不得上岗作业。
74126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采样点。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74127
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标准化评审得分应大于80分。
74128
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矿工商贸企业,评审得分应大于等于90分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轻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7412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任务。
74130
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但它又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加以预防。
74131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74132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413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413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强制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
7413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413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4137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74138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4139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74140
生产经营单位不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74141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7414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7414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414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74145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人员安全通道。
74146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的实际情况,不能告诉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免引起恐慌。
7414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负主要责任。
7414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7414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415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15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4152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4153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负责。
74154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74155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数。
7415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7415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7415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7415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7416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416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74162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7416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416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4165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需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4166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74167
事故的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等都不计算在内。
74168
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所有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74169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74170
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使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处分。
7417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17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74173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4174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不容忽视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74175
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部门应在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4176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74177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417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74179
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418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418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74182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和换证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74183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每六年换证。
7418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74185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74186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可以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4187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人员呼吸需要,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74188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74189
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区别在于未成年工年龄为16周岁到18周岁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录用的,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的年龄小于未成年工,是法律禁止录用的。
74190
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74191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4192
一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7419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74194
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74195
一个人从事两种以上特种作业,只要参加其中一种的特种作业培训与考核,即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得到上岗资格。
74196
隐患排查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74197
预防火灾的基本原理是控制可燃物、消除着火源、隔绝空气。
74198
遇水燃烧的物质起火时,不能用泡沫灭火剂扑灭。
74199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0天的失能伤害。
74200
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处理善后再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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