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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1901
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起施行。
190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1903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报告。
1904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等,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90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190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190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08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起施行。
1909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1910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1911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191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或者聘请专业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191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9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1915
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916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通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
1917
()等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危险物品使用管理。
19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淘汰国家和省规定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91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重点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组织开展()的培训。
1920
()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1921
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册()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192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虛假报告。
1923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92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可以自行处理。()
1925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1926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1927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928
每年()为消防日。
1929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1930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3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旁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3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33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93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93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防范措施以及()。
1936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哪种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93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93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939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1940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4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和()等内容。
1942
为了加强()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943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94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945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946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4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监督管理。
1948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1949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1950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1951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
1952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95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5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据实列支。
1955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956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957
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起施行。
1958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1959
安全生产月线上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250题)
1960
安全生产月线上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单选题250题)
1961
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行驶时,可以临时停车。
1962
在交叉路口、隧道内均不能倒车。
1963
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方道路拥堵时,可以借用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行驶。
1964
事故报警时,要向交警提供事故地点、人员伤情、车牌号牌等信息,协助交警快速定位到达现场。
1965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耽误或影响其通行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1966
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天然气属乙类易燃易爆气体。
1967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1968
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1969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1970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而需变动现场时,应标明事故车和人员位置。
197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1972
珍惜资源应做到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纸和节约粮食。
1973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1974
常见的灭火器有手提式轻水泡沫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975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不用恢复防护装置,可试动启动。
1976
家用电器着火时,可以直接用水灭火。
1977
拨打119时,应尽量讲清楚起火部位、着火物资、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等情况。
1978
现场工作人员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进行定期培训。
1979
达到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应按国家标准《安全帽试验方法》进行抽检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则将本批安全帽报废。
198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等。
1981
检修现场闷热,可以穿短袖衣服作业。
1982
在班房不戴安全帽属于习惯性违章。
1983
氧气胶管接头未使用管箍夹或未绑牢者属习惯性违章。
1984
工作结束后,作业现场地面脏可以使用消防水进行冲洗。
1985
起重人员可以在吊物下进行指挥。
1986
在上班前喝酒也属于习惯性违章。
1987
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落、防滑的措施。
1988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1989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990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它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91
可以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1992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
1993
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工作规程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994
可以利用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995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如发现有违反,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996
严禁在脚手架上有人或工具、材料的情况下移动脚手架。
1997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防爆门、安全门、对空排气口、事故放水门、汽包和压力容器水位计等热体或带压部件处。
1998
移动电动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因故离开现场或暂停工作时,应立即切断电动工器具的电源。
1999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可燃气管道的严密性,禁止用火焰检查。
2000
检修时设备开口要害部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贴封条、加堵板、盖板、装围栏,其主要是为防止发生人身事故所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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