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答案
›
题库
›
知识竞赛
车驾管业务知识考试
1101
注册登记查验时,不查验车身反光标识的是()。
1102
注册登记查验时,不是必须查验整备质量的是()。
1103
注册登记查验时,不是必须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的是()。
1104
对车长大于等于()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1105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110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项目照片,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不需要清晰显示的是()。
1107
关于机动车车身录入,不正确的是()。
1108
机动车车身基本色调共有()种。
1109
机动车影像应占机动车标准照片的()。
1110
不属于机动车车身基本色调的是()。
1111
()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1112
注册登记查验时,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为()。
1113
对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查验不合格原因。
1114
以下内容属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要求汽车注册登记时新增的查验项目是()。
1115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1116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1117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1118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1119
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120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121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1122
专用校车使用13年。()
1123
除出租、教练、租赁、公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12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5年。()
1125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年。()
1126
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1127
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1128
报废的机动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129
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1130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1131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观制式、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1132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部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1133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1134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为社会辅助查验员配备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查验区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除外)。()
1135
社会辅助中级查验员可以承担社会辅助初级查验员查验工作,以及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外的所有车型的转移登记、变更迁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的查验工作。()
113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兼任登记审核岗。()
1137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
113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至少1名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
1139
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
1140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36小时内审查完毕.()
1141
查验不合格的,查验业务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1142
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通过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受理查验业务后,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查验员。()
1143
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1144
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
1145
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应位于车辆最后端。()
1146
发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测试报告)记载的测试结果与实车外廓尺寸等参数明显不一致的,不予采信测试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47
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使用要求,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1148
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1149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1150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1151
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进口货物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1152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
1153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1154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1155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1156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1157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1158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1159
查验员查验遇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1160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视为查验不合格,不得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1161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记载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由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
1162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的,可不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1163
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1164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查验不合格,不得办理登记业务。()
1165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1166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业务的,不需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1167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对属于卧铺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1168
注册查验时,应对所有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1169
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需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
1170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117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1172
注册登记时,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
1173
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和后部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
1174
注册登记时,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1175
注册登记时,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1176
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对超过以上尺寸的,应核定为"普通客车"。()
117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涉嫌违规的机动车,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17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179
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
1180
办理注册登记时,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应分别录入,用"-理隔开。()
1181
办理注册登记时,摩托车可不录入轮胎规格。()
1182
检验监管系统用户应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应授予不同的权限。()
1183
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1184
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
118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186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确保车辆座位、安全带、轮胎、灯光、应急出口等配置符合安全标准,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118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1188
办理注册登记时,国产机动车的"出厂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录入。()
1189
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
1190
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1191
自2008年3月1日起,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1192
对2008年8月1日后签发的"发动机号"栏目为空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时不含发动机的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签发地海关予以换发。()
1193
进口机动车的"车辆品牌"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1194
国产小型载客汽车不录入准牵引总质量。()
1195
进口机动车取车辆识别代号前8位作为车辆的型号。()
1196
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人。()
1197
对于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该轴钢板弹簧片数为"主簧片数"与"副簧片数"之和,左右两侧不一致的,以少的一侧为准。()
1198
年9月1日起出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1199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1200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相同,即可判定轮胎规格查验项目为合格。()
‹
1
…
11
12
13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