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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
车驾管业务知识考试
2001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002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003
申请转入换证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
2004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和补证业务。()
200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
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2007
考试过程中不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应当报请业务领导批准后,才能组织考试。()
2008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2009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
2010
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就可以使用。()
2011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2012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辅助考试员,其中专职考试员只能用由公安民警担任。()
2013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随机安排考试车。()
2014
学习驾驶证明采用纸质形式,由车辆管理所核发。()
2015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2016
小型汽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
2017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不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018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019
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020
原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021
申请人不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022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2023
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
2024
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2025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2026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2027
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特殊原因在三年内不能完成考试的,可以延长一年。()
2028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2029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牵引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030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031
右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032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办理该车辆管理所相关业务。()
2033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
2034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季度公告一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
2035
办理注册登记时,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2036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
2037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并由各地自行印制。()
2038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当依照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9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业务。()
2040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2041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2042
对未销售的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2043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或者登报声明作废后才能办理。()
2044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045
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04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2047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可以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2048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抵押权人提出申请()
2049
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审核岗只需审查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
2050
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051
申请转移登记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2052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可以先办理转移登记,并应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
2053
改变机动车燃料种类的,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2054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2055
申请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共同所有人都应当到场申请。()
2056
机动车在申请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到转出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申请转入。()
2057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058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059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2060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查封的车辆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2061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62
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国产机动车,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2063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应凭相关证明,经过业务领导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
2064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65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066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应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2067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省统一。()
2068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多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069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办结。()
2070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07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072
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2073
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审查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074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2075
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076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077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2078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退档时,在退办凭证上写明退档原因,直接交机动车所有人。()
207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已签注有车船税已纳税信息的,可作为车船税纳税证明。()
208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2081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由车辆管理所审核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8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2083
校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可以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84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2085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086
查阅档案后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2087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088
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2089
办理机动车转入时,车辆管理所应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090
对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退档。()
2091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2092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093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2094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2095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096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097
现役军人(含武警)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098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注销。()
2099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100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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