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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
宪法知识竞赛
601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可以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602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603
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随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604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60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得调整。()
606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607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608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609
若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9月底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省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省财政厅应当在8月底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610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611
某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县政府只要将调整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
612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613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61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615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616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可以将研究处理情况直接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617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618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619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620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621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622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以根据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来确定。()
6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62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62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开。()
62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627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6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629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630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只适用监督法。()
63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依据只有监督法。()
632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633
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34
国家主席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予以公布,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公布。()
635
全国人大可以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636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
637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638
根据立法法,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639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40
安徽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2年度重点普法目录》是政府规章。()
641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642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43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645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告。()
647
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648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才能通过。()
649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650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65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65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653
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654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655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56
立法在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时,要同时考虑国家机关应承担的责任,科学合理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657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58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
659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660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61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6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663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六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664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665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66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667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6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669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670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671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672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673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674
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675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76
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677
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678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予以公告。()
679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680
代表受到行政处分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681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682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683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8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685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686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687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不需要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688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689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690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691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直接处理问题。()
69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693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694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695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696
乡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97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98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699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7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选举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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