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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正确答案:优先效力
标签:
法律事务
民法分论
效力
上一条:
不当得利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为限。
下一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