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阿刘(17岁)在我市横栏镇一宾馆房间与女朋友发生争吵,公安人员到场调解。过程中,阿刘因无法赶走其女朋友而情绪激动,手持两把菜刀威胁公安人员等离开房间,随后,又左手持菜刀和打火机,右手拿液化气罐冲出该房,并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后冲向公安人员,在不听规劝、警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开枪打伤阿刘的右腿后将其抓获。问:阿刘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如何处罚?
2014年4月,阿刘(17岁)在我市横栏镇一宾馆房间与女朋友发生争吵,公安人员到场调解。过程中,阿刘因无法赶走其女朋友而情绪激动,手持两把菜刀威胁公安人员等离开房间,随后,又左手持菜刀和打火机,右手拿液化气罐冲出该房,并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后冲向公安人员,在不听规劝、警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开枪打伤阿刘的右腿后将其抓获。问:阿刘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已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