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办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为降低成本,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长期拖欠工资,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干了,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名守卫,禁止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虚弱而累死在井下。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甲承办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为降低成本,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长期拖欠工资,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干了,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名守卫,禁止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虚弱而累死在井下。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强迫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本题中,甲以早矿井周围补上电铁丝网,雇用守卫保守,禁止矿工离开矿井的方式,强制矿工为其采矿的行为,是?直接强迫劳动?型强迫劳动罪。(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活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案中,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迫他们从事井下作业,并导致一名童工累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