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人赋予专有的垄断权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①立法目的的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造成了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诸多的共性。②指导原则的相通性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外力的干预,同时,它更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市民之间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自律是其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家权力的介入较多,在众多的领域中市民的自律仍是至关重要的,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显然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烙印,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正是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这是一脉相承的。(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差异①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一方面它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另一方面,他人如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则他可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显然与此不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均在于“反”,也即只有在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启动,才能去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这种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则在为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消极的被动的保护的同时,更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保护。事实上,“禁”的方面仅是知识产权权能的一部分,作为私法,知识产权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行”的权利。②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作者、发明人、商业标志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权,其侧重点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存在着保护消费者、公众等其他人的利益的条款,然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这一定位便决定了这种条款的数目是极其有限的;而不正当竞争法则不然,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定位为经济法,在这个前提下,不管它属于市场行为法还是市场调控法,它更多的侧重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这种介入的目的不单在于保护权利人、竞争者的利益,还在于维护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范围远远广于知识产权法,同时,它更侧重于社会公益的保护,这也是与知识产权法相异的。③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也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这种法律的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不可否认,因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诸多的重叠之处,并且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融合的现象,上述的差异正在缩小,但我们也不可否认,至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这种差异仍然存在。④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的以是否存在着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从这一点区别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⑤立法技术的不同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更多地采取了一种列举式的立法;只有法律列举的权利,权利人才能行使实施权与禁止权,否则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实施。这种立法是利益平衡的产物,也即为了促进社会文化、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而这个限度又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同状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了权利人可享有哪些权利,而在这个范围之外的一些权能,其它人可自由地利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只能通过列举的、具体的规定方式赋予权利人以一定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同,由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是不可穷尽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便不可能采有列举的方式,否则,便会造成立法目的落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采取一种概括式的立法技术以期穷尽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